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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诉讼不给,保险真这么牛吗?

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诉讼不给,保险真这么牛吗?

竟然真有这样的宣传照片,震惊!

“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诉讼不给”,我昨天听一位办理赔的客户这么说,这几天的评论中也有人这么理解,你信吗,真的是这样吗?

如果是保险同业这么说,他可能还有下文,这么说并不绝对,在一定条件下、在合理规划下倒是也可以实现;但客户也这么想,是会出大事的。今天我就逐条分析一下,给大家一个参考。

先说“欠债不还”

常被引用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如果保费来源存在问题,法院干预还算“非法干预”吗?

保险金属于个人专属财产,不能被代位追偿,这并无异议,但是理赔结束之后呢?能一直不办理理赔吗?(不能,最多五年,五年之后,视为放弃。)

因此,如果要达到”欠债不还”的效果,前提是:第一,合法资金单独投保;第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作为遗产,肯定偿还生前债务之后,才能被继承。

再说“离婚不分”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保险理赔金专属于被保险金或者受益人个人,不属于共同财产,这是”离婚不分“的依据。

通常情况下,大部分离婚双方是健康的,保险的价值是以”现金价值“而非”理赔金“的形式存在的,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那么保费属于个人财产的保险离婚时不分,保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离婚时就需要分(具体怎么分,在此就不展开了,以后单独写)。

既然“欠债不还、离婚不分”并不绝对,那么“诉讼不给”自然也就不成立了。

保险不是法外之地,不是“洗黑钱”的集中营,也不是违法犯罪的温床。

保险的本意是保障,保障不幸的人和家庭尽快脱离困境,保障长寿的人避免“人还在、钱没了”的尴尬,保障家庭财产能够按照所有人的本意顺利传承。保险让我们能够在未知的将来有一个确定的基础,让我们在梦想起航的时候有一个定心丸。

保险本身的功能和意义已经能够了,敬请所有同业能够维护行业的荣誉和形象,要获得客户的信任首先要我们自己是可信的。误导或欺骗摧毁的是自己的职业前途,专业和信任才能铸就长久的个人品牌。愿所有保险客户能认清事实,在幻境面前仔细求证,避免被误导,通过合理有效的规划让自己和家庭拥有更加稳定美好幸福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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