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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律师退庭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可以非常确定的回答:该律师的行为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帮助,而且明显违反了庭审纪律,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作为一名律师,我所知道的是中国有那么几个律师,坚定不移的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在内的国家公权力机关视为假想敌,视为黑恶势力。只要是国家公权力机关支持的,他们一律都反对;只要国家公权力机关反对的,他们一定都支持。他们不分场合,不讲事实,不谈法律,挖空心思地寻觅和抓住各种机会和公权力机关“死磕”,他们单纯把“死磕”这种行为方式本身当成了维权,把跟公权力机关唱反调、对着干当成了伸张正义,却早已忘却了磕的内容价值和意义。

我所不知道的是在杭州保姆纵火案这种事实清楚、民意统一的案件中也能这么玩。我很想问问党琳山律师以及其支持者斯卫江,难道在这个案件中判处莫焕晶死刑立即执行还需要法院耍手段、玩套路?还需要通过拒绝调取证据,拒绝让证人出庭的方式来确保判决结果不受质疑?别意淫了!我直接假定你们试图通过法院所获取的证据都成立:充足的证据证明小区消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小区物业疏于履行消防任务,并假定如果不存在该两方面问题大火可以及时熄灭,四个死者都没有生命危险,又能怎么样了?难道莫焕金就能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吗?

只要莫焕金是故意放火,只要放火存在烧死人的可能性,只要最后的结果是四个人死于火灾,莫焕晶就必死无疑,等待她的只可能是死刑立即执行。连这点刑法常识都没有,还有什么资格站在辩护席上?还妄谈什么多因一果,还是先谈谈你们当年是怎么侥幸绕过司考取得律师证的吧?

杭州保姆纵火案中,没有站在真相、法律和人民对立面的公权力机关;没有徇私枉法刻意要重判莫焕晶的法官;有的只是法律上极度无知且动机卑劣的辩护律师;有的只是因缺乏基本法律常识而肆意扰乱法庭秩序还将自己意淫为正义使者的律师;有的只是可笑的炒作和丑陋辩护;有的只是荒唐到可笑的硬把法院和法官意淫为假想敌的闹剧!


帮法盲党琳山梳理一下案件思路,教教他刑辩基本常识。

一、主审法院是否有权拒绝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被告进行精神疾病鉴定以及调取证据的申请?

你敢回答“没有”吗???

二、主审法院会不会对该申请视而不见,拒不作出答复?

你敢回答“会”吗??只要你今天上午按程序开完庭,你一定能得到明确的答复。当庭答复晚吗?影响莫焕晶什么权利呢?所以不是法院不给你答复,而是你根本等不到法院答复的时间,哪怕当庭答复对莫焕金的权利并无影响。

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在管辖权上有问题吗?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对你的管辖权异议当庭予以驳回吗?你有权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你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答复吗?

猪都知道的答案,但鉴于你的智商和法商,胡美美律师再帮你梳理一遍。

根据《刑诉法》第20条、24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本案中唯一拥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10条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对党琳山律师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党琳山律师无权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管辖权异议作出答复。

四、不服管辖权异议可以擅自退庭吗?

你的支持者斯伟江律师已经帮你找出法条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你的问题都讲明白,回答清楚了吧。

看看自己都干了些什么?基于对法律的无知,怀揣着对公权力的恶意,肆无忌惮地扰乱法庭秩序,在对被告人完全无益的情况下恶意抹黑法院,在全国各大媒体的聚焦之下损毁律师群体的整体形象,让全国32万律师跟着你蒙羞,这就是你干的好事?

斯伟江律师跟着叫好,胡美美律师真不明白这种丑陋行为有何好可叫?值得你冒着被封杀的危险去叫吗?

斯卫江律师问杭州保姆纵火案的律师

胡美美律师答岂是一个“蠢”字足以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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