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拖欠离职员工薪酬,员工朋友圈告诉了别人,老板告她名誉侵权

  • 不满离职后被拖欠底薪佣金,珠海市民吴小姐在微信朋友圈发文,说老板拖欠工资,要了多次不给。不料被公司老板人以“名誉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除赔礼道歉,还被索要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那么问题来了,老板拖欠员工工资不给,员工有没有权利对外说起此事,员工是不是应该把老板拖欠工资的事情不能向外说,并且具有保密的义务?

    如果有保密的义务,是不是老板拖欠员工工资,也不能告诉任何人,一旦告诉任何人,老板就可以不但不给工资,而且反过来告他名誉侵权。

    老板拖欠离职员工薪酬,员工朋友圈告诉了别人,老板告她名誉侵权

    拖欠工资是违法的,一个人违法了,是不是别人不能议论,如果议论了,是不是就算侵权?

    看一下案件是怎样审理判决的:

    企业老板:

    王某是某公司老板,不久前将公司离职员工吴小姐告上了法庭。在判决书中,王某表示,今年2月16日,吴小姐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然后便以向其索要工资不得为由,对其进行造谣、诽谤、污蔑,称其故意不发工资,对自己进行人身攻击,并公开在朋友圈进行散布。甚至被告在与原公司同事、客户的交流中将原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公开,对其个人进行无端的污蔑。

    王某说,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同事、客户对此事议论纷纷,其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其作为公司老板,本来在客户中享有良好声誉,在同事中享有极大威信,而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公司的客户、同事甚至亲朋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精神遭受极大痛苦,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吴小姐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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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

    企业拖欠佣金,只是陈述事实未诬陷

    针对王某的指控,吴小姐在法庭上坦承其确实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上述言论,但自己只是在陈述事实,并未诬陷,起因是王某拖欠工资,并对其家人进行人身攻击。

    吴小姐表示,其今年年初从公司离职,由于工资被拖欠,其从2017年2月开始向王某追讨,但王某公司互相推托现象严重,一直拖欠了差不多三个月,直到2017年4月5日才讨回第一笔工资,之后仍有多半未发放。

    吴小姐说,其最初追讨佣金时,态度非常好,也未使用过激语言,是王某出言不逊,在与其对话中使用脏话,骂其神经病,后又在微信上对其本人和母亲进行人身攻击,并电话骚扰、辱骂其母亲、丈夫,而其佣金迟迟未发,当时很气愤,于今年6月将其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布在朋友圈。

    吴小姐还向法庭出示了部分语音聊天记录佐证自己的说法,同时指出双方因网上言论发生分歧后,王某为捏造事实,还恶意篡改其离职时间。

    对于这一点,法院一审予以查明,称吴小姐于2017年1月16日向单位申请离职,但公司老板王某提供的《离职面谈表》《离职申请审批单》上,离岗时间及部门负责人签字时间中的“1”月均被手写改为“2”月。

    法院:一审驳回,认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吴小姐在该企业从事销售工作,今年1月离职时单位尚欠其工资及佣金约两万元,至2017年5月22日才先后分三次发放。

    香洲法院一审认定,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将双方聊天内容公开在被告的朋友圈,并使用了“不要脸、贪钱”等具有明显攻击性的语言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但被告吴小姐辞职后被公司拖欠工资是事实,被告通过微信向公司的部门主管及负责人追讨欠薪,属于合理诉求。

    法院同时表示,从被告提供的微信通话记录可见,开始被告并未有过激语言。公司直到被告离职后将近3个月才开始发放欠薪,而在此之后,原告在与被告的对话中有过激言论,还声称要直接打电话“问候”被告母亲。

    老板拖欠离职员工薪酬,员工朋友圈告诉了别人,老板告她名誉侵权

    被告一方面认为公司还欠其两笔工资佣金不发放,另一方面针对原告对被告家人作出的不当言行,在朋友圈发表言论,对公司及原告作出了一些负面的评价,“被告的言论虽也有一些过激,但属于对公司的欠薪行为及对原告的言行作出的回应。”

    法院同时表示,王某称因被告将其与原告的微信通话记录公布在朋友圈,造成公司客户、总公司对其评价降低,可能对其公司经意康产生影响,相应的名誉会受到损害,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发生了上述损害后果,最终一审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该案受理费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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